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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正式引入了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的中小股东在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所能够采取的救济途径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当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中小股东维护公司及自身权益的有效救济途径被引入我国时,被给予了很大的期待。 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维护公司与股东的权益,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改善公司治理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股东派生诉讼毕竟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缺乏相应判例基础的情况下,其能否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发挥预期的作用值得怀疑。实证分析方法作为一种客观理性研究手段,对于了解和分析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情况是不错的选择。本文主要分七章来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情况加以研究: 第一章是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概述,首先解释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然后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并且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第二章则是通过对搜集到的101例法院判例进行统计分析,用数据和图标来生动地展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运行的现状。 第三章主要探讨了我国现行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起诉条件、前置程序以及诉讼费用承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分析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案件数量较少的原因。 第四章分析的是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首先通过实证揭示我国司法实务中公司诉讼地位的现状,然后介绍了英、美、日等国对于公司诉讼地位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对诉讼时效、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第六章对特殊身份股东作为派生诉讼原告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 第七章则是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措施,以期能使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