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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产生源于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探讨,“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限于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无责任则无刑罚”这条格言我们耳熟能详,如果将其放置到现代法律的话语背景下,应该称其为责任主义。依照责任主义的观点,一个人在实施行为时能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要以考察其责任能力是否存在及其程度为前提条件,这也被称为“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但是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人来说,他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其在精神障碍状态时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此时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就会与前述责任主义相冲突,如果我们还是按照现代刑法理念中要求的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来定罪量刑,就会判定行为人无罪或者减轻罪责,但是这显然违背一般大众的法情感。因而原因自由行为就是在罪刑法定、责任主义的现代法治背景下为填补由于滥用责任能力造成的刑法漏洞而产生的。目前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已经取得了广泛共识,但是,当学者们从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论述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时,却不可避免的发现它与同时存在原则之间的矛盾。为了调和这一矛盾,学者们提出了诸多观点。本文以刑法基本理论为依托,尝试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中体现的的两个关键性要素——实行行为和责任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阐述,以此来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问题进行论证,进而说明例外模式的合理性。并通过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着手问题来对例外模式进行验证,以期对于该问题能够探寻到一种较为圆满的解答。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正文有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原因自由行为本体及其可罚性难题。该部分简要介绍原因自由行为的缘起,概念及特征,以及关于其可罚性的历史发展。第二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理论观点评析。该部分从主流学术观点出发,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学说:构成要件模式、例外模式和扩张模式分别进行介绍及简要评析。第三部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相关理论探究:例外模式之证成。该部分对责任主义原则涉及的两个关键性要素:实行行为以及责任能力进行分析,通过对概念界定得出对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问题应采用例外模式这一学说的结论。第四部分:原因自由行为实行着手问题:例外模式的合理性验证。该部分结合前文分析,选择原因自由行为实行着手这一问题,在实行行为着手的基础上,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着手问题,并借该问题的分析论证来验证前述例外模式的合理性。结语,该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