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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作为市场主要主体之公司的基本成员,股东权保护是公司制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既是确保资本市场具有活力的源泉,也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核心价值所在。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中一项具有先决性和前置性的基础权利。本文从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意义、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入手,进而分析其实体权利结构和性质,探讨在行使过程中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冲突及其成因、两者平衡之理由及其保障措施,最后从诉讼与非诉程序的角度探讨股东知情权之救济。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意义及其理论基础。文章采用“股东知情权”之称谓,将其界定为是指界定为公司股东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享有知悉、获取公司设立、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各类信息的权利。第二部分析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和性质。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着重介绍了四种实体权利内容,并从民事权利的不同分类和股东权的不同分类视角进行分析,认为股东知情权具有相对权和请求权之性质,兼具自益权和共益权性,系法律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具有工具性价值。第三部分围绕着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冲突与平衡讨论了在行使过程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该部分分析股东知情权行使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及原因,并进一步探讨了两者平衡的原由及其保障措施。第四部分本着“有权利就有救济”的理念,从股东知情权之诉的诉讼救济与检查令状制度、独立检查人选任制度的非诉程序救济两个角度简介了妨碍股东知情权的救济制度。本文对股东知情权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指出知情权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文章在行文中运用比较分析、法解释学的方法,参照国外的公司法制度和运行实践,并对我国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规定之不足进行审视和思考,希望通过我国大陆公司法对于该制度应予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以适应和满足股东权保护的现实需要,为司法实务提供有意义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