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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司法资源紧缺和犯罪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之间的矛盾,同时在非刑罚化刑事理念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就审查起诉中的程序分流展开探索。目前,部分国家已经形成体系化的制度,并充分发挥了审查起诉中程序分流的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有关审查起诉中程序分流的规定却很欠缺,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只有酌定不起诉制度,而且还存在诸多问题。同时,虽然试点中的暂缓起诉和刑事和解制度都是有关该方面的积极探索,但却因无法律依据而适用混乱,亟待立法加以构建。本文分六个部分对审查起诉中的程序分流进行了研究:第一章是审查起诉中的程序分流概述。其又分为两部分:刑事程序分流概述和审查起诉中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主要界定了刑事程序分流的概念,阐述了刑事程序分流的确立和发展历程,分析了审查起诉中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非刑罚化刑事理念、刑罚个别化刑事理念、诉讼经济原理和整体公正理念。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审查起诉中的程序分流方面比较成熟的制度。包括德国的微罪不起诉、起诉保留和刑事和解制度;英国的不予起诉和刑事和解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或构建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第三章阐述了酌定不起诉制度,这是法律中所明确规定的能实现审查起诉中程序分流的唯一制度。虽然立法从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由于适用范围过窄、适用程序繁琐等相关问题,实践中被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数量很少。随后,本文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并建构了配套措施,如增设刑事和解制度。第四章介绍了关于审查起诉中程序分流的试点工作:暂缓起诉制度。首先从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机制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了概述,接着评价了该制度在适用中所凸显出的优劣势。在此基础上,重点从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考察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进行了该制度的立法建构。第五章阐述了关于审查起诉中程序分流的另一试点工作:刑事和解制度。在和解的主持者、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解方式和处理结果方面,各试点情况各异。虽然该制度尚不完善,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其在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随后,本部分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立法构建。第六章介绍了实践中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一做法。该做法无法律依据,是检察机关为规避法律而进行的“司法潜规则型”程序倒流,剥夺了被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应该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