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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并满足其交易需要,我国在1999年首次颁布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并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该准则的三次变迁在制约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盈余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利用其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新的空间,其中2006年第7号准则对此产生的影响尤为深刻。公司通过实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进行盈余管理,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本文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梳理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同时为了方便研究,界定了本文研究中所涉及到的概念并介绍了研究所使用的理论基础。其次,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同时结合2006年第7号准则所发生的变化,指出2006年第7号准则的实施为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空间,并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等是否对其产生影响等角度,提出了本文的六个假设。为了对假设进行检验,选取了几个研究变量,以我国2011年到2013年间沪市A股市场上64家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研究,同时按照相关标准为其选取了64家配对样本。采用修正的Jones模型来衡量公司的盈余程度,运用描述性统计Wilcoxon秩检验和回归分析的方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2011年—2013年间在我国沪市A股市场上,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公司存在着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这些公司具有资产负债率高、盈利能力差、出现连续亏损的特点,因此可以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以及是否连续亏损等指标判断公司是否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盈余管理;而上市年限、总资产周转率、每股收益对公司是否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盈余管理无显著影响。最后,结合本文的结论和我国的实际,从准则的进一步完善、进行财务分析时应关注的重点以及外部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