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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当介入司法活动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源是当前司法活动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一般情况下,人民群众并不能保持纯粹的客观和理性,所以在面对社会事务时,就会和司法活动的评价产生冲突。再加之当前媒体业所经历的巨大变革,逐利至上的媒体环境驱使众多媒体利用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为自己博取关注、获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除了媒体环境的影响外,媒体和司法机关属性的差异、网络媒体的迅速崛起等因素都使得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现象愈演愈烈,对于司法活动产生了难以估量的不利影响。因此,想要破壁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问题,首先要分析媒体、我国司法现状及不当介入的含义。在当代,新媒体发展迅猛且已经深入了我们生活与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其影响力也必将会渗透到公众与司法机关之中。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体制也在日趋完善,司法活动的整体性加强,所以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司法裁判之中,更有可能涉及侦查活动、执法活动等环节以及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等其他主体。所以我们在分析媒体不当介入司法这一问题时,不能拘泥于对司法活动的刻板认识,也不能将司法活动机械的割裂开来。最后,我们需要对不当介入下一个定义,这样才能分清正当监督和不当介入的区别。在明确不当介入的边界后,应当归纳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表现。媒体不当介入司法活动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媒体传播不当信息、抢先对案件定性、煽动舆论影响司法进程、对已生效裁判的不当评论、对裁判执行的不当报道等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进而伤害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最终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产生阻力。近年来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案例并不鲜见,“乐清滴滴车顺风车案”、“昆山反杀案”、“聊城辱母案”等案件均从不同角度反映出媒体从对于司法工作的消极影响。但也正是这些典型的案例帮助我们理清了媒体和司法活动的交互过程,使我们认识到媒体干预司法活动的后果。在探究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原因时,本文将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原因简单归纳为:媒体恶意引导、司法机关疲于应对、公众舆论施压。首先,从制度层面上讲,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还尚未受到完善的管控和规制;从立法层面上讲,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内尚未设立一部内容完善的新闻法,这既使得媒体新闻自由权很容易受到践踏,也很容易让媒体以“言论自由”为由滥用其新闻自由权。此外,新媒体逐渐成为了信息传播的主力,不断削弱着传统媒体的话语权,这就迫使了许多传统媒体为了生存不择手段。这一系列因素最终导致了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关注度衍生的经济效益,枉顾事实与法律,故意引导民意与舆论向错误方向发展。其次,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机关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就使得司法机关在应对边缘事务时力不从心,最终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司法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初期没有意识到新媒体对法治工作所带来的的机遇与挑战,所以在应对此类事件时或敷衍了事或处置不当。加之巨大的工作量和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容易导致司法工作存在瑕疵。这些瑕疵往往被媒体利用、放大,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质疑。最后,当代的公众与舆论也发生了变化,使得舆论更容易对司法活动产生压力。传统媒体的交互性差,公众更多的是接受、理解信息,而随着新媒体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公众不仅能够接受信息,还能就信息表达意见,反馈问题,这就为舆论的迅速聚集提供了条件。并且新媒体下公众接受的信息越来越碎片化,无暇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理解,所以公众很容易在了解不透彻、不充分的情况下受到煽动,而这种失控的舆论又会通过新媒体返回到公共领域中。如此反复,使得舆论不断发酵,最终导致公众意见的失控。在详细分析了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表现和原因之后,对于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防范和法律规制就应当从三个层面入手。第一个层面是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法律规制,目前而言除了进一步完善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外,更需要设立一部新闻法来明确媒体的权利义务,才能做到及时保护和追责;第二个层面就是推进相关机制的建设,这样就能够防止不当舆情的发展和扩大,及时将媒体的不当介入行为扼杀在源头;第三个层面则是提升主体的素质能力,当媒体、公众和司法活动有关机关都能够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那么就能从根源上防范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发生,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