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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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预告辞退和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与一般之辞退相比在条件、程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经济性裁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兴衰和大量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且经济性裁员因其裁员在短期内的规模性特点,易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冲击进而影响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故在立法上于一般辞退之外做出特殊规定,给予更多的限制。我国劳动法规对经济性裁员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着规定模糊和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分四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阐述经济性裁员制度之基本理论,对比不同的定义并总结出经济性裁员单方提出性,原因经济性而职工无过失,裁员成规模、程序复杂性等特征,进而得出对经济性裁员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章第二部分选择德国、法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几种域外有代表性且较为成熟的经济性裁员制度进行评介,着重介绍各自的独特之处,为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反思和完善奠定参考基础。  第三部分是文章写作的重点,通过分析相关劳动法规之规定,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案例,剖析现行法规存在裁员事由、规模、标准等设置不够细致以及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劳资协商、行政干预等部分的设定不合实际,缺少操作性且不能达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第四部分,提出对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笔者对经济性裁员相关规定之完善设想,提出建立裁员预警机制,强化工会组织和相关行政部门作用,细化健全对裁员事由、规模、标准、经济补偿等内容规定以完善经济性裁员制度,依比例原则处理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以期经济性裁员制度更好地协调劳资双方的权益,尽力减少裁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实现设立经济性裁员之立法目的。
其他文献
本文选题来自日本《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动产买卖的先取特权,就该动产代价及其利息,存在于该动产上。”动产买卖先取特权是指,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已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的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