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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对自然资源无休止的开采挖掘,给环境带来巨大损害,在现实中发生了令世界震惊的日本新泻和熊本水俣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泄漏事件等环境侵权案件。环境侵权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持续发展,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诉讼的成败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只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可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程序得以运行,促进环境纠纷的合理解决。由于环境侵权案件有着自身的特点,此类案件又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很多重要证据都被致害人牢牢掌握。所以,双方当事人在承担举证责任时应当有所差别。由于环境侵权本身具有复杂性、高科技性、不确定性等不同于其他类型侵权行为的特点,所以,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已不再完全适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在原被告之间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不停调整和改善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立法已对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做了一些规定,比如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分配制度,但这些规定不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没有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损害结果的认定有很多的缺陷等等。本篇文章主要对我国环境侵权举证责任的现有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对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经验上更有价值的地方。从建立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的合理运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严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规定、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对我国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完善,最终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