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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虽由来已久,但强迫交易罪却是在1997年才加入我国刑法成为一项正式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强买强卖、强迫交易行为不断发生,行为人往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相对人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人身权利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97刑法特别增设了强迫交易罪这一罪名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强迫交易犯罪的进一步蔓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强迫交易罪自身构成要件的复杂性以及同其他类犯罪的竞合性,导致其在定性和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通过以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多发的吊模宰客案件为视角,将强迫交易案件在定性方面的疑问和困惑作一番梳理,并对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类犯罪的竞合作比较,以求发现困扰强迫交易罪定性的关键性问题并作出合理解答。本文共四个部分组成,约二万字。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对一例发生在上海市的“吊模宰客”强迫交易案的案情以及最终法院的判决作了简单的介绍,归纳出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理论和实务争议问题,认为本案定性的争议解决关键在于解决被告人的手段行为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事实这里两个问题。第二部分将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作为研究点,分别对普通暴力、威胁行为和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以及程度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进而对案例中被告人的实行行为进行分析,并与其他罪名相对比,得出本案定性的依据。第三部分论述了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的目的行为,即特定交易的内涵、特征以及认定特定交易的标准。认为强迫交易罪的交易必须符合非自愿性、内容合法性、对价合理性的特征,为本案定性提供依据。第四部分着重研究强迫交易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从刑法一般意义的情节严重入手,结合各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出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