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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演变为一种民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使之具有了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双重功能,而逐步成为民事法律中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成为民事活动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社会各层面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深刻的变化,致使诚信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应对当今社会诚信危机,树立诚实信用的道德观念、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机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以诚实信用为内核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得以伸张,而诚信法律体系的基石,则是诚信立法,诚信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及高效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限制不正当竞争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有鉴于此,笔者在前辈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取我国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立法研究这一独特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探究。本文探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概括了该原则“四个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和三大功能,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内涵与法律表象相统一的法律规范,是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法律规范,是具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开放性的法律规范,是协调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规范,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立法完善功能、司法能动功能和守法指导功能。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法制进程,通过条文引述和案例剖析,考察了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中的体现。在理论研究和现状剖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中存在的四大不足之处,即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尚未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未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我国诚实信用专门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在法治实践中判例作用有“实”无“名”等。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时代发展眼光,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四条建议:一是进一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地位。尽快出台作为我国民事法域基本法的《民法典》,加重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份量,树立社会诚实信用观念意识。二是在民事立法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并使之具体化,让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事单行法的基本原则并“碎片化”为具体规则,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为裁判人员对该原则的适用提供依据。三是制定我国诚实信用专门法律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资信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并加大奖惩力度,通过有效的法律制约,使诚信危机有所缓解。四是使判例的作用实至名归。通过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将众多对成文法有益补充的鲜活案例纳入法律体系。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特征、功能的阐释,对其重要地位、作用的探究,对其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具体体现的回顾与梳理,对其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存在问题的剖析,以及针对不足提出的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立法的应对措施,总的目的和意图,就是力求通过这些分析和探究,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更加完善,使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和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其更大的作用,以促进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