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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民意对刑事司法过程的影响。民意是典型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种客观事物,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鲜有学者立足于刑事一J法全过程对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刑事司法过程中民意形成的基础包括社会基础、媒介基础以及心理基础。民意一旦形成,对于刑事司法过程的影响将不可避免,因为刑事司法的特性吸引民众关注刑事司法过程,司法民主化为民意介入司法提供了制度路径,社会生活环境又为民意影响司法提供了时空媒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则为民意影响司法提供了操作空间。对于刑事司法人员而言,无论其主观意愿如何,为了增加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目标,他们有必要关注民意。民意对刑事司法过程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如监督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帮助刑事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增强刑事司法的独立程度等。同时,如果民意内在的缺陷无法克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能有效提升,司法独立裁判的保障机制无法建立,民意也可能会妨害司法公正,减损司法权威,降低司法效率,影响刑事司法机关独立作出裁判。民意之所以对刑事司法过程产生消极影响,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民意与司法机关意见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两者冲突渊源于评价主体专业能力的差别、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的不同以及评价主体的心理差异,而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也是一项重要因素。尽管冲突不可避免,民意与司法机关意见之间的分歧仍然可以协调。为了实现民意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我们应该理性地对待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民意。理性应对既需要理念更新,也要求制度跟进。就前者而言,针对司法实践中应对民意的现实表现,要求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应当独立于民意并且严格依法行使,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有效地倾听民意、主动地回应民意并积极地引导民意。关于配套制度的落实,一方面需要完善司法机关独立裁判的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该完善司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以及民意的传输机制。此外,刑事司法过程中媒体的报道行为仍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