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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自二十世纪后半期,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是全球化的趋势。目前,信息化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而信息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让信息流动起来,信息只有在交流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公布义务也已对我国尽快建立行政信息公开法制提出了迫切要求。在入世和全球信息化革命的双重挑战下,建立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迎接行政信息公开时代的来临己是我们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政府信息公开体制还没有建立,因此,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 本文采用横向国别的比较方法考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救济四个方面,在对这四个方面的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六个部分,分为引言和正文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大概介绍了目前世界各国制定信息公开法的情况和我国进行信息公开制度探索的必要性,以及本文论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部分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进行了比较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各个国家分歧比较大,很难进行统一标准的分类,因此采取分别介绍主要国家的义务主体的方式,再进行归纳;权利主体即有权请求政府公开其拥有的政府信息的主体,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分歧不大,本文总结了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即国籍标准进行分析。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现状。 第二部分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在内容上规定的比较,总结出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立法模式上应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