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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一新增加的条文将一直以来无论是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学者研究界都极力提倡的民事小额诉讼制度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一法律规定也将改变民事小额诉讼制度此前的缺乏立法支持下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试点适用的尴尬状态。民事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比民事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更方便快捷的为诉讼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减少诉讼当事人的讼累;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推进民事司法审判的改革。但是,就目前来看,由于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上才刚刚建构,而且其一直以来在全国部分法院中的实施还只是处于不规则的试点状态,没有在司法实践当中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所以就其自身来说还是有待完善的。从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目前在民事立法中的现状以及其曾经在全国部分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作为试点适用的状况来看,目前的民事小额诉讼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其在当前的立法规定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没有明确适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的具体类型、没有明确诉讼当事人是否具有程序选择权、没有明确设置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是什么、没有明确对民事小额诉讼制度是否存在救济以及缺乏规范化的法律文书样式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对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拒绝适用、适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过程中对调解的过分依赖、民事小额诉讼制度与其他民事审判机制的衔接尚存问题、缺乏能够完善实施的法律环境以及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与滥诉的情况等。上述的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影响到未来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在民事司法审判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所以,我们亟需对目前的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以便更好的发挥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特别是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的独特作用。其中,对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主要包括:在立法上采取定额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适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的具体类型、在立法上确立民事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规范化的法律文书样式、在立法上明确赋予诉讼当事人对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程序选择权、在立法上需要明确其建构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以及在立法上或是在司法解释上对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救济予以明确规定;而对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主要包括:加强对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社会宣传以及在案件进行程序选择时与当事人的沟通、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养,提高其业务能力、创造性的转变能够适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仅进行审判的庭审方式、为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创设相关的匹配制度以及在适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强化对案件的审查等。我国的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目前还处于刚刚发展和起步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因为立法上的一些不完备而出现一些问题。完善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弥补当前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的这些问题和不足,推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