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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从法教义学理论的视角研究1978-2007年30年间当代中国大陆侵权行为法学的发展状况。正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第一章组成,概述30年间当代侵权行为法学在法教义学上的发展变化;第二部分由第二—五章组成,分别以个案为基础阐述了当代侵权行为法学发展中的四种现象:普法性论述、语词之争、偏重价值判断和法学移植。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概括性地描述30年间当代侵权行为法学在法教义学上的发展变化。本文将这30年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6)——侵权行为法体系的蕴酿阶段,法学的主要工作是为建立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体系而努力,其学术成果的主要表现为教科书;第二阶段(1987-1999)——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充实阶段,法学的主要工作是面对现实中涌现的问题寻求制度上的解决之道,使侵权行为法的体系不断充实;第三阶段(2000-2007)——侵权行为法体系的更新阶段,在此阶段,诸如一般条款、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救济请求权的关系、违法性与过失的关系等侵权行为法的基础问题重新得到更深入的研究,学者们的目标更多地指向了如何设计未来《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框架。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从“义务帮工人自身受伤应如何处理”个案出发,试图揭示当代中国侵权行为法学中普法性论述的特征及原因。当可借鉴的域外资源较少,而涉及的又是非热点事项时,学者们的论述容易表现为普法性论述,对法律的变革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从有关公平责任的争论入手,探讨当代侵权行为法学中“语词之争”的表现及其原因。当在某一主题上缺少可借鉴的域外资源,而司法实践的经验又不能得到很好的总结时,学者之间的争论往往呈现为“语词之争”的局面,这样的争论对实务和学术两方面的价值都较小。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从有关共同侵权的争论入手,探讨当代侵权行为法学中体系逻辑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当法学论述偏向于价值判断而忽略对体系逻辑问题的考虑时,法教义学上的共识难以达成,法教义学对司法实践的推动作用也难以发挥。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从法益学说的发展史出发,探讨当代侵权行为法学中移植的特点及其功能。法学移植所具有的弹性的特点使其可以发挥将立法者或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判断融入到一个合适的分析框架中的功能。在结语部分,本文将1978-2007年当代中国大陆侵权行为法学的发展归结为法学发展的初级阶段,并在和美国侵权行为法学的发展作比较后,提出了这样的希望:法教义学的发展应注重对司法实践的归纳与说明,而不仅仅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