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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已经有效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在立法方面,我国民法典草案针对未生效合同是否适用合同解除,依然延续《合同法》和过去的《民法通则》的传统,没有明确定义,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最高法明确了未生效合同的这种效力状态,也有司法案例中承认了未生效合同,并且根据未生效合同能否解除的观点做出相应判决。由此可见,未生效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有涉及,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通过一系列法学相关的分析方法,对未生效合同能否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从五个部分展开进行讨论和分析,本文依据现有理论,将未生效合同的合同类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部分是关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的对象,分别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中找到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支撑点,并且深入剖析了各个法系中对合同解除制度中违约条件的发展演化和现在不同之处,找出本文的立论点之一:合同解除需要合同具有约束力。第二部分是关于未生效合同的效力认定的讨论。首先对合同效力状态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分别从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这两个方面进行区分总结,从而概括出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内容,之后再与最易混淆的效力待定合同进行比较分析,其实在理论学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未生效合同就是效力待定合同,因此将此点单独列为一个部分进行区分,从而能够更好地为讲述未生效合同具体内容铺平道路,最后从合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角度阐述未生效合同效力具体表现的三个方面。至此,总结本部分得出本文理论点之二:未生效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从而具有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的前提条件。第三部分是关于理论学界针对未生效合同能否解除的观点之争。分别以韩世远和崔建远教授为代表的观点阐述和总结。持否定说是认为未生效合同可以依据其他制度进行处理,不必将此过度一般化,而肯定说是基于公平原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切实利益。第四部分是关于此问题的实务考察。从大量法院案例中寻找依据未生效合同解除的判决,来论证未生效合同在司法实践领域中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五部分是关于未生效合同解除的具体内容。首先是将前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论述的正当性内容进行总结和宏观概括,再者,将话题重心集中于法定解除的行使事由,针对未生效合同的三个具体类型分别阐述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的依据和情形。最后,有学者提出对部分未生效合同的解除问题需要更深层次的探讨,这往往牵扯两个以上具有关联的合同,即一种已经生效,另一种尚未生效,那么解除其中一种合同的同时是否会对另一方的合同效力产生相应的变化,由此进行讨论和具体分析,从而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