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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主物与从物,其中,可以独立发挥效用之物为主物,而帮助主物发挥效用之物为从物。为了不破坏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经济结合关系,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大多规定主物处分时效力及于从物,学理上称为“从随主”原则。我国“从随主”原则见于《物权法》第1 15条,但由于该条文过于简略和现实生活中主从关系复杂,该原则在我国的法律适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从物定义,法院在理解从物概念时出现偏差,另一方面,适用“从随主”原则的时候也出现了与其他民法原则、制度的冲突。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裁判案例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各国对“从随主”原则的规定,明确了从物的认定标准,并针对“从随主”原则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从随主”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的现状。笔者通过检索内容包含“从物”的裁判文书,发现我国“从随主”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适用“从随主”原则案件数量少,且案件类型单一,多为主物已交付后从物的权属纠纷;第二,案涉主物、从物多为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普通动产较少;第三,法院在进行裁判时,缺少对主从关系的具体说明。第二部分按照“从随主”原则发端的时间先后顺序,对古罗马、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从随主”原则的立法进行回顾与研究,比较各国或地区对于“从随主”原则的具体立法上的异同,并分析原因。第三部分明确了从物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现有裁判和学界观点中认定从物时的考虑因素,并借鉴域外立法,本文解决了认定从物时的争议问题,明确了从物的构成要件,为司法实践中认定两物是否存在主从关系提供标准。第四部分解决了“从随主”具体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从随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从随主”原则的约定排除问题、“从随主”原则中从物对价的支付问题,以及与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原则的协调问题。第五部分就“从随主”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问题最多,争议最大的车位、车库的转让问题予以特别评析。首先,对司法裁判中关于车位、车库是否属住宅从物的多种不同观点予以点评。其次,通过对车位、车库性质的分析,本文认为其与住宅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最后,针对房屋买卖时的车位、车库移转问题中如何运用“从随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