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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基于关联关系的商行为。关联交易首先是一种商行为。关联交易法律关系包含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商事合同关系与关联关系。并且关联关系并非静态的基础法律关系归纳,而是蕴含着控制权实际运作的动态法律关系。关联关系有两个特征:第一,关联关系是一系列基础法律关系的归纳。第二,关联关系是动态的法律关系,包含着控制权的实际运行,或者是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最低限度的非市场化运用。关联交易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关联交易以商事交易为基本载体。第二,关联性。该特征将关联交易行为与一般的商行为区分开来。第三,隐蔽性。在外观上,关联交易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利益安排,它以公司交易为基本载体;在经济本质上,关联交易是公司交易中受控制权驱动的利益博弈,是控制权享有者进行利益安排的工具。公司控制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重要命题。在企业内部,关联企业之间,都广泛地存在控制权问题。不仅在集团公司之间,在亲属、朋友、师生等人际关系中,同样天然地蕴含着足以影响关联交易的力量。这形成了特殊的利益冲突型关联交易——以特殊人际关系为必要条件的混合型关联交易。权力控制、利益冲突与受控企业个体独立性构成了本文分析关联交易外延问题的三个维度。基于这个维度体系,我们得以建构关联交易的外延:关联交易可以分为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又进一步分为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型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制度化问题包括:权力控制机制,关联方主体独立性的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制度保障三大方面。交易中各企业内部控制权能够集中、独立地行使,企业独立性完好,企业间(内部)控制权运行正当(允许有最低限度的运用)、交易行为有效、利益分配结果公允等方面。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关联交易正当性的基础性要件。如果一项关联交易具备了以上要件,那么该关联交易就获得了正当性基础,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反之,如果一项关联交易不完全具备以上要件,那么该交易就是“非正当的关联交易”。在此基础上,笔者探讨了关联交易的公司法立法旨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