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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通常非常集中,第一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控制权将上市公司“掏空”,而其他股东很难对这种行为实施监督。如果企业具有一个较有影响力的第二大股东,我们认为可能会减轻这种代理成本,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所以本文想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来探讨第二大股东是如何影响企业价值的。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将大股东的股权性质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本文按照La Porta等( 1999 )提出的终极产权理论,并借鉴刘芍佳等(2003)及徐莉萍等(2006)对大股东股权性质的分类,根据所有权的实际行使主体把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性质分为七种类型,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所属国有企业、私有产权、外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高校。由于后三种类型控股的企业只占4%左右,为了使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只研究前四种类型控股的企业。在对前两大股东的股权性质作出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本文研究了上市公司前两大股东的股权特征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本文以理论假设为基础,并以我国2004年和2007年所有只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均值比较和非参数检验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并非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程度越强,企业价值越高,而关键是前两大股东的实力相当,即不可为“一股独大”;不同性质的第二大股东在不同性质的第一大股东的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中的表现明显不同;股权分置改革使得企业业绩得到显著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