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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偿付能力制度也紧跟着时代的前进步伐。2012年初,保监会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的建设计划。经过保监会及中国保险行业三年的不懈努力,在进行多次充足的行业测试后,2015年2月,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过渡期内试运行的方案由保监会正式印发,标志着保险业偿二代正式发布并且进入实施的过渡期。2016年1月,保监会宣布将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进入了新的篇章。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不再以规模为导向,而是以风险为导向,以“三支柱”体系为核心。保险业务可量化风险分别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7、8号)》分别规定了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其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规定:“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采用情景法计算,即分别在基础情景假设和不利情景假设下计算评估日的现金流现值,最低资本等于两种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之差,且不得为负。”为了精算模型的可操作性以及提高精算模型的运算效率,《精算实践标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评估标准》中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保监会相关规定要求计算评估时点最低资本,未来预测时点的最低资本可通过载体法预测。”本文在研究偿二代定量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建立精算模型分别用情景法和载体法计算出定期寿险、两全保险和疾病保险着三款产品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并且对两种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得出用载体法计算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时的偏差;然后对偏差较大的地方进行分析,提出改进载体法的方法,希望能对偿二代定量资本要求建设提供一点帮助。本文一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绪论。这一章对本文选题的意义和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做出一个简单的介绍,最后叙述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中国偿付能力制度监管体系概述。这一章主要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改革进程进行介绍。分析偿一代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在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并对偿二代的特点与优势进行说明。第三章,偿二代下寿险产品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两种基本方法。这一章主要介绍偿二代规则下监管对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规定,以及载体法计算最低资本的方法和原理。第四章,载体法缺陷——基于情景法的比较。这一章笔者会对建立的精算模型进行介绍,列出精算模型中所用到的精算假设,然后分别计算某寿险公司分别用情景法和载法下寿险产品的最低资本。并将两者进行对比,分析使用载体法计算寿险产品最低资本时所产生的偏差以及载体法的缺陷。第五章,载体法的改进。这一章会根据载体法的特点对载体法进行分析,并且提出对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预测因子和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预测载体改进,使改进后载体法与情景法之间偏差更小。第六章,结论与建议。这一章主要是对本文的结论做一个归纳,并且对前文提出的对载体法的改进建议做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