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谋虚伪表示场合,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行为人与相对人一致同意虚假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果,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通谋虚伪表示作出否定评价。但虚假行为引发善意第三人信赖时,需要考虑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问题。比较法上通谋虚伪表示存在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效力模式。我国《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以但书条款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下简称不得对抗规则),后该条款被删除,由此产生我国民法下通谋虚伪表示对善意第三人效力如何的问题。本文以研究如何保护通谋虚伪表示场合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为目的,分析行为人应承担的信赖责任及其正当性依据,并基于已有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我国民法是否应保留不得对抗规则进行探讨。本文正文共计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梳理《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立法经过和学理解读,归纳审判实践以往在此类案件中采取的立场和裁判观点,明确理论和实务对于通谋虚伪表示第三人保护的争议点。第二部分分析通谋虚伪表示场合行为人故意制造权利表象行为的责任,探讨善意第三人保护路径。信赖保护的基本构造包括信赖事实、相对人善意以及行为人可归责性要件,判断信赖成立与否及信赖保护的范围需要逐一对这些要件进行考察。信赖保护产生的信赖责任有积极信赖责任和消极信赖责任之分,需要考察通谋虚伪表示场合行为人承担何种信赖责任。真意保留制度中,意思表示效力说和意思表示解释说从表意人和相对人不同角度,指向真意保留原则有效的结果。代理制度中,可类推适用意思表示规则,说明表见代理情形被代理人承担积极信赖责任的正当性,以及狭义无权代理情形无权代理人承担积极信赖责任的正当性。两项制度中存在一个共同的思想,即表意人有意作出虚假权利外观或者虚假意思表示,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表意人需承担履行责任。那么,通谋虚伪表示场合,行为人有意制造权利表象,也应承担履行责任。同时,类推适用禁反言规则,也应禁止行为人否认之前作出的意思表示,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不得对抗规则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存在冲突,以及我国保留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的必要性,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首先,不得对抗规则填补善意取得适用的空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前提为物权公示方法公信力,限定在物权的取得。通谋虚伪表示第三人取得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无法适用。而不得对抗规则适用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强可归责性,不要求权利外观存在,能够填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空白。两者逻辑起点不同,第三人适用不得对抗规则取得债权,并不违背基于权利性质差异而确定的区别对待原则,且避免不合理扩张其他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不得对抗规则在物权领域也有适用空间。权利表象规则界线模糊,动态系统论行之有效。信赖保护领域相对人信赖、相对人处分或信赖投资、行为人可归责等各要素具有互补性,通谋虚伪表示场合行为人归责性足够大,第三人获得保护,其信赖要素及信赖投资要素无需很大程度的满足。与善意取得原权利人相比,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人可归责性明显更强,应给予第三人更优越的保护,降低第三人信赖要素及信赖投资要素标准。具体来说,第一,认定通谋虚伪表示第三人善意,应考察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否具备可信赖性,减轻第三人对真实权利状态的调查核实义务;第二,第三人与相对人缔结法律关系,满足信赖投资基本要求,不要求以合理价格转让;第三,取得公示生效要件主义的物权,善意第三人须完成公示,取得非公示生效要件主义的物权,善意第三人不需要完成公示。不得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