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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下,公司通常将所有权和管理权赋予不同机构行使。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董事拥有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忠实义务要求他们必须为了公司的利益工作,但有时候董事不免会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均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内涵、具体内容、判断标准,以及在其违反忠实义务后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方式作为重要问题加以研究。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及救济方式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模糊,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本文是一篇案例型论文,选取的案件是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围绕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及救济方式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和研究,通过理论解剖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第一章,郭某违反忠实义务案情简介。本章节从郭某违反忠实义务案情出发,探讨了郭某违反忠实义务案情争议焦点,通过梳理当事人主张以及法院判决结果和理由,进一步明晰了郭某违反忠实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二章,董事忠实义务及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救济方式。本章节是论文研究的基础,主要从董事忠实义务的内涵、具体内容、判断标准出发,结合案情具体分析郭某是否通过实施同业竞争行为和侵夺公司机会违反了董事忠实义务,法院的判决是否对联达公司进行了有效救济,进一步探讨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我国和域外涉及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救济方式。第三章,我国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救济方式的完善。本章节是全文的重点,从合理制定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出发,通过完善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救济方式,提出以诚实信用原则引导商事活动,进而构建能与传统民法体系相互契合的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救济路径。从而促进公司治理模式不断完善,平衡公司和董事之间的利益,更好地推进商事交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