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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及其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矿产资源产权、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矿产资源税费等方面的制度创建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也都基本纳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制轨道。通过多年来的工作,矿产资源开发基本实现了从无证到有证、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矿产资源配置方式实现了由行政无偿授予到市场化配置的转轨,矿业权市场建设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国家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能力在不断增强,矿产资源管理逐步深化,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我国的矿业更为兴旺,矿业的兴旺有力保障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在如何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解决。建立健全矿业权法律制度是促进矿业发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保障。因此笔者从对矿业权的产生、矿业权的主要内容等基本理论出发,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业权的流转、矿业权的登记等基本问题及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并提出对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一些构想,以期对矿业法的修改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矿业权的历史沿革。矿业权的思想萌芽是从罗马法开始的,而矿业权的概念则正式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左右,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且在不断完善。目前西方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凡是要从事探矿和采矿必须获得许可并缴纳一定的费用。而在我国,清朝末年之前,我国没有矿业成文法,但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矿业制度和政策;清朝末年和中华民国时期制定了多部矿业法律,对我们后来研究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的出台才初步建立了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而后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日渐完善。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矿业权的主要内容。矿业权是指符合资质的探矿人或采矿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特定的矿区和工作区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从而获得地质资料或矿物及其他伴生矿的权利。我国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矿业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法律属性等。
第三章主要对矿业权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矿业权的流转、矿业权的登记等。矿业权的流转方式包括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出让和矿业权二级市场的转让两种。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出让方式主要有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矿业权二级市场的转让方式主要有直接转让、出租、抵押、信托及矿业权有价证券转让、抵押、信托等。接下来,笔者从登记机关、矿业权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矿业权登记制度的内容。
本文第四章主要对我国目前的矿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介绍我国目前的矿业权税费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矿业权税费制度无论在税费制度理论、税费项目设置、收取依据、征收标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再者,由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后作为补充的一些法规、规章对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作出了种种限制,矿业权与土地权利之间存在冲突,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落后和严重欠缺以及矿业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信息不顺畅,矿业权资本市场滞后,有关矿业权流转的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法规欠缺等因为,造成了我国矿业权市场流转非常不顺,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最后,因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权体制安排的差异及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客体呈上下排列且权利行使不相容等因为,造成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在设置上的冲突、取得程序上的冲突以及矿业权的行使与土地使用权的设置的冲突等。
通过前面四章的分析,针对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五章主要从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新的构想,该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该章共分9节,1.随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矿业权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矿业权市场的发展需要,实践也表明我国目前的矿业权法律制度已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落后和严重欠缺。因此,应结合矿业权的特点,尽快制定符合物权法规范的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2.针对我国矿业权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矿业权税费制度应做以下改革:取消资源税,改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权利金,形成以权利金为核心,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使用费为补充的矿业权税费制度。同时应对矿业权价款的经济内涵等进行明确的界定;3.笔者认为应从制定相关投资法律法规,继续开展和深入采矿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并大力推进探矿权证券化工作及发展专门机构等六个方面推进我国矿业权证券化、完善矿业权资本化运作机制;4.针对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应处理好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的关系、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并在利益的处理方面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同时,在矿业用地获得方面实行土地股权制度;5.笔者认为应加快修订相关法律,加强矿业权市场运作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矿业权中介服务行为并逐步取消矿业权取得制度中的多轨制,从而保证我国矿业权流转的顺畅进行;6.为了保证矿业权流转中的各方权益,笔者认为应在矿业权登记、评审鉴定、评估等方面下功夫,建立起严格登记和公开查询的矿业权权益保障制度;7.笔者认为应从明确矿业权属制度、理顺矿山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矿山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等方面着手,正确使用经济手段和激励措施,从而建立我国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8.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置采矿权等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实践表明我们目前的矿业权行政管理制度存在许多问题,笔者在制定与WTO规则相一致的相关规定、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规范矿政管理行政权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意见。
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本文只对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构想。这些构想和建议也只是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研究人员就这一客体做更细致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