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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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突发猛进,尤其在道路交通运输事业上更是显现出了强大的上升势头。可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的同步上升,交通肇事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这严重危害了人民的切身利益。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的刑法在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上进行了修改,这比起1979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更加的明确,更加有针对性。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新刑法的精神和新的形势要求。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又作了细化,今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出台,明确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具体操作事项,对司法机关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维护人民生命财产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对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作者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交通肇事案件查处工作,根据自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本文主要探究以下几个问题,以求为司法实践和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交通肇事罪中的危害结果与犯罪地点。交通肇事罪中的危害结果与犯罪地点均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本部分首先明确了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在此基础又论证了交通肇事罪危害结果的严重性和交通肇事罪犯罪地点的准确认定分别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第二部分,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可在法学界,至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没有统一意见。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对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交通肇事后报警是否构成自首。法学界对交通肇事后报警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构成自首;另一种看法认为不构成自首。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是否构成自首应当从一般的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罪两个角度去考虑。第四部分,交通肇事罪中的赔偿与量刑。本部分笔者重点探讨了无能力赔偿、两个新的量刑规定和赔偿与量刑的相互制衡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赔偿问题就是要强化机动车保险制度。在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后即使肇事司机不想理赔,但保险公司一方也必须履行实际赔偿义务。而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也不必再为肇事者已经赔偿而不好量刑。第五部分,交通肇事罪与“醉酒驾车罪”。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已经将醉酒驾驶机动入罪。本部分对“醉酒驾车罪”概念中的醉酒界定标准和犯罪地点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交通肇事罪与“醉酒驾车罪”的界限作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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