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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了一部分垄断违法案件,但是垄断行为在我国的境内,却屡禁不止。在私人诉讼方面,虽然已经存在许多私人主体走进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但是仍然存在胜诉率过低,原告方举证困难等情况。究其原因,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反垄断公共实施与反垄断私人诉讼缺少相应的互动机制不无关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我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以此为契机,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激励法律机制是一个良好的切入点,通过借鉴域外法律经验,讨论各种制度的优劣,力图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这其中的核心是我们应当关注普通公民参与私人诉讼中的积极性,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做出适当的改良,激励普通公民走进法院,进行反垄断诉讼。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首先在应当重视法律的激励功能,使得普通公民更加愿意走进法院,运用反垄断私人诉讼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或者设计相关的帮助制度,使得走进法院的普通公民,对待垄断企业这一庞然大物的时候,在诉讼中不丧失对抗的能力;最后,在我国确立反垄断私人禁令诉讼,使得胜诉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