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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世界是安静的,因为他们听不到来自万千世界的律动与声音;他们的世界也是喧嚣的,因为在看似平静的表面之下经常是暗潮涌动。聋哑人系属于残疾人之列,他们在社会中均为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固有的听力及语言沟通能力的缺失导致参与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受阻;理想的经济利益在工作生活中难以获得并得到保障;受沟通载体的限制,对外界事物的认知存在明显的缺陷;社会的歧视性对待在他们心中产生的负面甚至于仇恨的情绪;没有能力对自我情感进行管理和调节等等一系列因素,均使聋哑人在进入社会生活初期难以融入并偏离正常的人生轨迹。司法实践中,涉及犯罪的聋哑人并不鲜见,迫使社会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成长轨迹进行剖析和思考。首先,本文通过近年来芝罘区检察院承办聋哑人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提出了当前聋哑人犯罪的形势的严峻性,并对涉及聋哑人犯罪刑罚规定的国内立法渊源和国外立法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列举。后通过分析总结聋哑人这类特殊群体的思想认识特点和性格特点,进一步归纳了对于因前述因素导致的聋哑人犯罪的典型特点。其次,结合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探索聋哑人犯罪原因,发现聋哑人犯罪中家庭、社会等关爱的缺失是导致聋哑人犯罪的原因之重要方面,同时,社会在聋哑人的教育方面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就业政策性支持不足以及外界诱惑等原因亦是诱发聋哑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深入浅出的阐述了在办理聋哑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在审查、审判、判后羁押等环节的司法应对措施。从社会角度提出了全社会对聋哑人犯罪预防的策略性建议,以求从根本上减少聋哑人犯罪的社会诱因,做到标本兼治,切实减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