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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它调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的进步,噪声、臭气、烟、灰尘等有害物质越来越多,因这些物质侵害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但是由于这些物质造成的损害出现的时间与传统的侵害行为相比较晚,并且相对来说难以衡量。因此,各国家和地区对此类侵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我国法律对该类侵害的规定很粗陋、缺乏可操作性。罗马法中首先涉及这些物质侵害,德国民法典中明确将这类侵害规定为“不可量物侵入”。不可量物侵入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等类似物质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不可量物侵入制度是相邻关系制度的核心,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对我国学说、物权法立法草案、《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最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外国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分析我国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建议。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由于有些国家没有将噪声、臭气、烟、灰尘等侵害界定为“不可量物侵入”,因此本文有必要对“不可量物侵入”的概念、与其他类型侵害的区别作出界定。首先分析不可量物以及不可量物侵入的概念和特征;其次界定不可量物侵入的性质,比较分析有关不可量物侵入性质的几种学说;再次分析不可量物侵入与环境侵权的关系,这是出于部分国家的法律将不可量物侵入与环境侵权作为同一种性质的侵权行为考虑;最后通过介绍国外法以及我国法律中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发展过程,了解该制度的发展背景。第二部分是不可量物侵入制度在我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不可量物侵入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存在的主要观点和这些观点的特点;其次,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分别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人民大学起草了两个《物权法草案》,这两个草案对不可量物侵入做了相关规定,部分规定值得借鉴,因此对这两个草案中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最后,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是对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最终规定,对这两部法律的规定进行研究并提出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以及学说对该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了现行规定存在的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不可量物侵入的范围狭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可量物侵入只包括了大气污染、噪音、臭气等积极侵入和采光、通风等消极侵入,但是没有包含类似开设妓院的对相邻关系人精神上的观念侵入,而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第二,受害人容忍义务和容忍限度规定的欠缺。很多不可量物侵入的产生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受害人负有一定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负有容忍义务,更不用说所负容忍义务的具体衡量标准了,这不利于司法实务的开展;第三,不完善的法律救济体系。《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相邻关系妨害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五种救济方式,但这个规定是对相邻关系妨害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不可量物侵入条款中却没有规定受害人的救济方式。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三个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思考。这部分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外国法中的相关规定,从而为我国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首先,就不可量物侵入的范围而言,德国法、瑞士法都承认了观念侵入属于不可量物侵入,我国法律也应该将观念侵入明确规定在不可量物侵入条文中;其次,德国法、日本法、英美法都在法律条文或学说中对受害人容忍限度的衡量标准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我国法律需要借鉴这些国家尤其是德国法中的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形对受害人的容忍限度作出不同的规定;最后,完善的救济体系才能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因此我国不仅要赋予受害人物权上的请求权还要赋予侵权法上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