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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非WTO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适用领域,《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判各成员方间争端所用的程序性规则,该规则对于争端解决机构的磋商、斡旋、调解、调停、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等程序均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争端解决机构能够适用什么法律却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WTO争端解决机构是否能够适用非WTO国际法渊源? DSU第3.2条的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非WTO国际法渊源的适用?学界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并入说”和“自足说”两大对立观点。本文由这一问题引申开来,进而探求非WTO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适用作用。在讨论非WTO国际法渊源适用性的基础上,本文还将单独探讨非WTO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的另一项重要作用:解释性作用。DSU第3.2条明确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按照“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澄清”各项协定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方法来解释各涵盖协定,而这些解释方法可能涉及多种非WTO国际法渊源,本文将详细阐述非WTO国际法渊源发挥的解释性作用。本论文分为三章,计约三万八千余字。第一章为非WTO国际法渊源的基础理论问题。在探讨非WTO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作用前,需要先澄清一些基础理论问题。本章共分三节,首节界定了非WTO国际法渊源的范围;第二节从DSU条文入手澄清了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区别,从而为后文讨论非WTO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两大作用——法律适用作用和法律解释作用奠定基础;第三节介绍和评述了关于WTO争端结局机制能否适用非WTO国际法渊源的两大理论——“并入说”和“自足说”。第二章为非WTO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可适用性。本章分为两节,首节讨论非WTO协定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情况,包括经涵盖协定吸收而适用的非WTO协定、经涵盖协定肯定适用的非WTO协定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非WTO协定等三类情况;第二节讨论除了条约以外的其他非WTO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情况,主要讨论了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性。第三章为非WTO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解释性作用。和第二章的结构安排类似,本章也在首节讨论非WTO协定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的解释性作用,第二节以“风险预防原则”为例探讨了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解释性作用,第三节简要提及了判例和权威学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援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