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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民回迁房具有特殊的性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回迁房的法律调整直接影响到了农村土地和农民的切身利益。现阶段,随着我国建设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引起大量的农民房屋拆迁,农民回迁房安置和转让现象突出。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特殊性和农民回迁房产的非物权产权权能,现行法律对于回迁房的民事规则制度不明确问题引起农民回迁房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依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农民回迁房可以分为如下情况,第一种情形是被拆迁人的房屋原本就是商品房,其回迁后的房屋性质同样也是商品房。房产权益适用商品房法律规定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情形是被拆迁的房屋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产,该回迁房的用地使用权一般是划拨而来。第三种情况是农民回迁房的本质是经济适用房。房产权益适用国务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回迁房产的法律地位问题没有详细的说明,本文探讨这种情况下回迁房的民事法律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案例引入农民回迁房民事法律问题,从刘世兰诉王文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情分析并发现我国农民回迁房转让方面的立法冲突。首先,本文分析研究了农民回迁房的产权权能问题,通过对比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的方法将农民回迁房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进行对比,总结出农民回迁房的法律特征。本文认为农民回迁房应当具有完全的产权权能,结合本文刘世兰与王文培的合同纠纷案例,总结出农民回迁房受政策影响大、产权共有的特点,从而分析出由于农民不能享有回迁房的全部产权以及农民回迁房中的利益主体复杂导致农民回迁房产权权能缺失问题,进而分析农民回迁房产权权能缺失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享有农民回迁房产权权能的完善建议。其次,分析研究了农民回迁房转让合同的有效、无效及效力待定的情形。本文认为,农民回迁房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理由为除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力瑕疵的情形外,应充分重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即使是在回迁房不能转让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回迁房转让合同的效力。最后,通过鄂尔多斯市浙商之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折媛媛、张秉智、刘玉桃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讨论得出在执行程序中回迁房权利人对回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