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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严厉刑罚方法,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无期徒刑作为主刑的一种,被规定在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因此我国的无期徒刑一方面是作为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加以规定的,另一方面无期徒刑是有期徒刑和死刑的桥梁,在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起着调整法定刑的重要作用。在我国限制死刑并顺应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下,无期徒刑的重要性更加凸现。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无期徒刑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无期徒刑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无期徒刑进行改革。因此我国无期徒刑现状和改革方向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对于无期徒刑现状及其改革方向的探讨主要是分四个部分来进行的。 第一部分是对无期徒刑的概述,是从无期徒刑的概念、特点和价值基础这两个方面来进行介绍的。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点部分阐述了无期徒刑的基本概念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无期徒刑进行了分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重点阐述。无期徒刑的价值基础部分首先站在刑法主客观主义的高度对其价值进行了分析,即无期徒刑主要是以刑法主观主义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但同时又需要刑法客观主义的制约,其次从价值和法理角度对于我国的无期徒刑从公平性、期限、残酷性、不可分性、可纠正性和刑罚经济性这几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并且阐明了无期徒刑在我国应该发挥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无期徒刑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的阐述。这部分主要对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别论述,即无期徒刑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无期徒刑的司法裁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无期徒刑的执行问题。无期徒刑的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刑法对于无期徒刑的规定过于概括且适用对象不明确,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和死刑的衔接问题。无期徒刑的司法裁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阐述了无期徒刑裁量的原则以及无期徒刑的具体裁量现状,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无期徒刑的执行问题主要包括减刑问题、假释问题、减刑假释的程序问题以及减刑、假释制度没有体现出数罪并罚的差别。这部分通过对无期徒刑现状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详尽的阐述。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无期徒刑改革的法理基础和指导原则。无期徒刑改革的法理基础有两个,一个是从价值角度出发,以刑法的客观主义规范性为制约的刑法主观主义为基础;一个是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出发,侧重追求特殊预防,将报应和一般预防蕴含于特殊预防之中。我国无期徒刑的改革需要有指导原则的指引,指导原则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改革要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一个是改革受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的指引。这部分是无期徒刑改革的理论奠基之章,它一方面确立了无期徒刑改革的总方向,奠定了改革的基调,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无期徒刑改革具体措施提出的前提和依据。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是无期徒刑改革的纲领之章。 第四部分的内容是我国无期徒刑改革的具体措施,这同时也是对第三部分无期徒刑改革纲领的具体落实,对于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这部分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的,第一个方面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和刑罚体系下对无期徒刑进行改革,第二个方面讨论的是我国废除死刑后对无期徒刑进行的改革。针对我国无期徒刑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和刑罚体系下对无期徒刑进行改革要分别从立法规定、司法裁量和执行制度这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在我国废除死刑后,必然要对无期徒刑进行改革。由于我国现有的无期徒刑不能起到替代死刑的作用,改革后的无期徒刑也是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进行的,以其直接取代死刑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有必要引入终身徒刑这种新的刑罚方法以代替对死刑的适用。这种新的刑罚方法与一般无期徒刑的区别在于被判处终身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被减刑和假释。但是它只能适用于原来死刑所适用的严重犯罪行为,而且这种刑罚方法应该是具有过渡性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刑法的发达,在时机成熟时,其就会向普通无期徒刑发展。那时整个刑罚体系又需要进行变革,而变革的方向必然是刑罚更加科学、更加人道、更加轻缓。 论文的重点是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的理论性较强,需要较深的理论功底,主要是从应然的角度考虑问题。这部分在论文中的作用是提纲挈领,它承接了第二部分从实然角度对于问题的阐述,奠定了第四部分具体改革措施的基础和前提。第四部分对于无期徒刑改革的具体措施是论文的重中之重。因为这部分既是对第三部分的落实,又是对实践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具体措施的初步设想。无期徒刑执行制度的改革又是具体改革措施中的重点。 目前,我国对无期徒刑进行系统研究和阐述的论文和专著并不多,无期徒刑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并未在我国的刑法学界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前在我国限制并顺应世界废除死刑潮流的背景下,如何完善仅次于死刑严厉性的无期徒刑,对于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现代化的刑罚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力求对我国无期徒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详尽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改革的方向,对无期徒刑改革的具体措施提出初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