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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简称“三农”问题,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而目前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是“三农”问题的一个核心问题。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耕地面积越来越小,民以食为天,近来甚至有专家认为此种情况持续下去可能会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
耕地面积不断减小,就是因为不断有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这样,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征用就粉墨登场。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到规范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以及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在这里,它集中体现了宪法的一个永恒话题:宪法是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划定界限,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以及为个人权利提供保障,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对土地的征收与征用,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诠释了这一制度,土地征收征用须为公共的目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必须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偿,公共目的、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是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三个重要内容,也是本文所要阐述的核心问题。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商业房地产开发发展迅速,农村专业化合作社正在试点,农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发展模式亦正在探索,这也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合法运用土地征收征用制度,避免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流失。不可否认,我国部份地区对土地征收征用曾出现过一些问题,如违规操作、暗箱操作、腐败、征地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总的来说是因为这些地方的政府部门违法征收土地,在执行我国土地征收征用的一些法律制度上存在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我们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本身还存在些不足,有的方面急待完善。
本文从解读宪法第10条开始,通过宪法理论对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进行分析,然后指出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