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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全球兴起的税制改革,使西方国家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加强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的调整,都有了重新的定位与审视。与此相应的,我们国家也开始了一次根本性的税收制度改革,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与税务机关权力的限制予以了关注。与纳税人的义务相比,纳税人的权利在我国的立法上存在很多的不足: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发挥应该起的作用;纳税人权利保护基本法的缺失;有关税收的法律层级比较低;《税收征管法》虽然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我们国家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是因为传统的文化背景以及传统的税收理论对义务的过分强调和对权利的忽视,使得现今的税法也过多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从而造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另外由于税务行政机关服务意识的缺失,对纳税人不尊重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急需从立法、行政、司法、社会以及自我等角度完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首先在学习国外成功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更新传统税收理论,对宪法进行修改并完善税收的相关立法;其次更新传统税收理论,转变税务行政人员的传统观念,建立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前提的新型税收执法理念,使纳税人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再次扩大司法的审查范围,建立纳税人诉讼以及税务专门法院,通过宣传提高纳税人自我的权利意识,并设立纳税人组织。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概述,在详细的分析了当前学者最新观点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权利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观点,紧接着从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出发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第二部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本章运用综合分析法,从宪政理论、财税法理论、行政法理论出发为纳税人权利保护寻找理论支撑。
第三部分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首先对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进行简单的论述,其次具体分析了我国纳税人保护在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及自我等方面的不足和税收实践中的缺失。
第四部分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及借鉴,通过对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成功经验的分析,与第三部分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相对应,提出了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值得借鉴的地方。
第五部分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完善,这部分是全篇论文的中心之处,首先对纳税人概念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强调纳税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纳税人能力,并且重点强调征纳双方地位的平等;接着从第三、四部分出发,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立法、行政、司法、社会以及自我保护等方面对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进行了一个系统的完善,以期构建以立法作为指导,行政执法及司法作为主体,社会监督及宣传和纳税人自我保护作为辅助力量的一个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完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