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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都是整个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完善与否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繁荣与发展程度,而证券市场的繁荣程度又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增长的质量和速度。因此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论历来为各国学术界研究的重点。由于各国和各地区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和监管模式各不相同,其设立基础及其运作方式亦各不一样,但是其基本的目的与功能却是相同的,即稳定市场、维护金融安全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理论论证、法条分析等方法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治理及筹资、赔偿等若干重要问题的经验模式,力求从中发掘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一般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发展现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会员组成和资金来源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保护基金的会员组成和基金资金的充足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借鉴意义。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管和运作模式中,我国选择了附属模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但是从长期发展的视角来看,独立模式的运作方式更能显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机制是保护基金的核心内容。各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都对基金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做出具体规定,并构建合理的诉讼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机制虽然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但是并未形成体系化,而且也不能充分回应中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并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