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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阶段,出现了很多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现象,搭售正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备受关注的“高通垄断案”就正是搭售行为在我国的典型案例,被称为“中国反垄断法执法第一案”。目前搭售行为的表现形式趋于复杂化和新颖化,从而受到许多经营者青睐和监管者的关注。搭售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反垄断法所打击的主要目标,主要原因是搭售会不合理的扩张某一市场主体的市场支配力导致垄断。搭售行为的发展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学界普遍认为搭售对竞争有双重性,各国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适用原则也不同。美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我国自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对搭售行为的规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较为原则和模糊的一面,该法仅对一般的概念做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给司法者带来不小的困难。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搭售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借鉴美国对搭售行为的立法规制和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建议。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对搭售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对竞争的作用进行阐述,为我们理解和规制搭售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希望从中可以借鉴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基本理论;其次从国外立法和实践的角度,以美国对搭售行为的立法为例,并通过对美国各时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希望提出适合我国规制搭售行为的规范。最后通过介绍我国立法和实践中搭售行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反垄断法》对我国针对搭售行为的立法、实践确立违法认定标准,并对完善搭售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出相关建议,除此之外还需要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