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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增设了条款,即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自从危险驾驶入刑以来,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并从2015年所办案件中抽取了 100件为样本(所有案件均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总体情况、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规范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防范危险驾驶案的发生。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件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逐年下降,而是居高不下,甚至是呈井喷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公安机关受考核指标的压力,每周三次设卡临检以外,更主要的还是因为我国对危险驾驶的刑罚设置过于单一,轻刑化,以及我国多年来的酒文化的影响,部分老百姓法制意识差,乡镇交通不便等等,这些都造成了危险驾驶案件入罪以来数量连年升高。要解决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猛增的现象,就要先修改立法,增加刑罚设置上的多样性,对初次醉驾、多次醉驾以及醉驾的不同情节增设不同的法定刑。另外,还要改革公安部门不合理的考核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从源头上控制醉驾行为的发生。发展乡镇公共交通,使百姓渐渐改变摩托车、汽车的出行方式。规范代驾行业,打击黑车。实务中,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也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是关于机动车的认定,超标电动车和自行组装车辆的认定问题,道路的认定,公众性和通行性如何把握,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问题,这份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对被告人提出重新鉴定问题时我们如何处理等等。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我们既要严格遵从法律的规定,不枉不纵,同时也要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危险驾驶的定罪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