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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是为了对当地生态资源和有关自然环境系统服务、文化资源进行有效保护,而让当地社区作为直接管理者的一种自然保护管理模式。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管理的主体,具体包括社区管理组织,有关政府部门。管理模式,包括协议共管、共管委员会,项目共管,我国应该选择以共管委员会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地内的原住民,特许经营者等。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现阶段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社区管理主体范围不明确,具体包括社区管理组织法律定位不明,政府管理职责不清;社区管理模式不科学,具体包括社区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不完善,社区管理模式合作机制不健全;管理对象规制不合理,具体包括原住民保护机制不完备,特许经营者管理机制不健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开展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工作较早,在法律及其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美国独特的特许经营制度,特有的游客管理机制,都有规范的制度和完备的法律,解决其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问题;英国的保护与休憩协调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在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后开展工作;加拿大特有的自上而下管理模式,吸引游客和法律规制的游客管理方式,有效的解决了其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费用和生态保护的平衡。上述国家的环境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主体明确,社区管理模式科学,管理对象规制合理,能为解决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法律问题提供借鉴与启示。建议通过以下方案解决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明确社区管理主体范围,具体包括明确社区管理组织法律定位,明晰政府管理职责;第二、规范社区管理模式,具体包括完善社区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健全社区管理模式合作机制;第三、合理规制管理对象,具体包括完备原住民保护机制,健全特许经营者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