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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正”的文学创作观念,来源于儒家的“情理”之辨,是明代形成的“情理观”中单独析出的一个观点。孟称舜所论述的“情”之“正”的理论,最早由王思任提出,但王思任在论述这个观点时,主要还是在“情”的范畴内说“正”,没有把“正”作为一个独立方面详细论述。孟称舜在王思任的理论基础上,把“正”提到了与“情”相对的面单独论及,并赋予“情正”观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要符合“情真”的特点,即要做到“笑则有声,啼则有泪”;二是“情正”要坚定“情至”的因素,即要“笃于其性,发于其情”;三是“情正”劝告世人“从一以终,之死不二”,达到“情贞”。“情正”的理念虽然是作者在后期才整理出来的,但这一创作理念实际贯穿了他创作活动的始终。“情正”观作为明代“情理观”的发展和延续,更为细化了文学创作中应该遵循的“理”的部分,在当时是极富创新的理论见解。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孟称舜戏曲中的“情正”观。第一部分梳理了儒家的“情理”之辨,“情理”作为文学创作中一对相对的概念,古已有之,最初出现于诗歌鉴赏领域,后被各种文体广泛应用和讨论,孟称舜在李贽、汤显祖、冯梦龙“言情”观点中单独辟出“情正”一说,是很有创见的。第二部分着眼于孟称舜戏剧中“情正”包含的内容——情真、情至和情贞,并根据这三个方面的含义分析孟称舜作品及其评点中所蕴含的“情正”观。第三部分归纳作者“情正”观点形成的原因,首先当时的社会状况使得他有才有志而不能报效国家,进而把不平之气抒发在了文章中,来渴求“正统”;其次,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给孟称舜注入了新的思想,因此他的“情正”观中有很多先进于时代的理念,得以流传至今;最后,“情正”观的出现取决于孟称舜“耿介”的性格。第四部分是孟称舜“情正”观的意义和影响,“情正”观的提出使得孟称舜的创作被时人认可和接受,孟称舜的作品也因此“既可置于案头,也可演之台上”,得以保存和流传;李渔、洪昇和戴震在孟称舜“情正”观的基础上凝练出了抒情要有规范的含义,胡适和余秋雨“情理观”中要求掌握节制的力量、有节制的限制人欲的观点也与孟称舜“情正”观的内涵是一致的。综上所述,孟称舜的“情正”观不仅限于明清,也不局限于戏曲领域,对中国文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文学创作细化了模式,其价值是不可磨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