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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股权转让行为作为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正在变得越来越普遍,其在我国当前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的形式和方法也日益复杂化。我国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收法律最早始于1994年,当时由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首次提到了将股权转让所得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之后针对股权转让所得纳税的相应税收法律制度才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其它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逐渐地确立起来的。我国特殊的国情造成了现今股权转让税制中“轻法律、重文件”的局面,这样的体制在我国股权转让的发展初期和改革开放初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继续以规范性文件为股权转让税制的主体显然已经不再合适,而且过度的依赖规范性文件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管理也导致了在税收征收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制的角度对股权转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而本文就是基于解决和完善我国股权转让税收法制中的问题而展开写作的。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就文章的写作背景、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与思路等问题进行概括性的介绍。在正文的第一部分,笔者认为,要解决股权转让税收法制中的种种问题,就必须要对股权转让以及股权的性质本身进行研究,明确二者的概念和理论性质是做好之后问题研讨的基础,所以在论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将从股权转让的概念、法律属性、基础理论以及课税依据等方面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法律层面上的研究和探讨,同时还将对股权转让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笔者还将拟从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四个税种方面对我国股权转让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发现问题之所在,为论文的后续论述作铺垫和引导。正文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股权转让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我国股权转让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限于篇幅,笔者仅就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其一是股权转让税收中的持有利益规则研究,从主体上来看,持有利益规则不仅涉及到企业,还涉及到股东以及股权受让人,而且还涉及到国家税务机关,乃至于涉及国家的根本税收利益,而从实践中来看,持有利益规则也是股权转让税收法律问题中具有重要代表性和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因此如何解决好持有利益规则在股权转让税收法制中存在的问题将是笔者在正文第二部分首先论述的要点。其二,笔者在正文第二部分还将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虽然在2007年我国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取消了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立法的做法,并且引入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初步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并轨与统一,但是实践中却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税务合规要求、并且削减了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与措施对我国非居民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探讨其解决办法。在第二部分,笔者还对我国股权转让税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进行了概况性论述,其中主要对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尤其是涉及股权转让税收立法层级太低、过多依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税文件的管理价值取向问题偏失进行了讨论。正文的第三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股权转让税收法律制度和解决股权转让税收法律问题提出的建议与对策。在这一部分中,笔者着重论述的是如何重构我国股权转让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系问题和价值取向问题,股权转让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系是整个管理股权转让税收的框架与大纲,是股权转让税收法律的基础,但是鉴于我国目前股权转让税收法律体系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而忽略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尤其是与税收法定主义产生了矛盾,所以笔者对此提出了重构我国股权转让税收法律体系,应当以法律为根本、以规范性文件为配合,而非仅在法律中作原则性规定、由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管理的主体;其次,我国现行的股权转让税收法律制度对于股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制约大于促进的,这固然与我国早期改革开放所面临的问题有关,但是而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在欧债危机刚刚过去、世界经济开始复苏的今天,我们对于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应当是持鼓励与促进的态度,所以对于股权转让税收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也应当进行重构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