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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获得的对价。股东通过股权行使表决权,并获得财产性权利,股权实际上是股权的子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我国《公司法》通过一股一权和同股同权原则将股权的表决权和财产性权利等比例切割形成标准的股份,使股权的子权利不能依据股东的不同偏好进行分离组合。类别股突破了单一普通股的格局,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和财产权依据股东的不同偏好进行分离组合,其在普通股的基础上对表决权和财产性权利一项或几项进行扩张或限制,有利于公司融资,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稳定公司经营权等诸多实践价值。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单一的普通股制度,无法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需求。2005年百度公司作为第一家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引起境内互联网创新型公司纷纷效仿去国外上市。经济需求必将推动上层建筑等制度的变迁与更新,国务院于2013年11月30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14年证监会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使优先股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也标志着我国类别股制度向前迈出重要一步。但是我国《公司法》尚未明确规定类别股,并且《公司法》规定一股一权和同股同权原则所确立的单一普通股格局仍没有实质性突破。笔者通过公司合同理论,即公司的实质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公司参与各方受合同法的保护,由于公司合同的长期性和不完备性,公司法应运而生,通过公司法规则对公司参与各方的予以保护,讨论了一股一权和同股同权原则的局限性--不利于实现股东的实质平等,制约了公司的意思自治,限制股权的权利束分离组合,并结合域外法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案例,指出我国目前立法实践的不足和缺陷,为我国的类别股制度构建提供具体的建议。文章分导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导论通过案例提出我国单一普通股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类别股进行概述,具体阐述了类别股的概念、类型(对表决权方面进行特殊安排的类别股、对收益权方面进行特殊安排的类别股及其他类型)和功能(满足公司融资的需要、顺应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稳定公司控制权和推进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发展),着重介绍了类别股的功能,为后文的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类别股呈现同股不同权进行辨析,指出我国一股一权和同股同权原则的局限性—不利于实现股东实质平等,阻碍公司意思自治和限制股权的子权利的分离组合。并结合域外法国家通过立法对一股一权和同股同权原则进行例外规定,指出我国类别股立法的不足及原因。第三部分,介绍类别股的中国选择。结合域外法国家的立法实践提出我国类别股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