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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契约自由原则引申出的契约必守要求合同的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在消费领域,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意思表示经常会因为受到不正当的干扰而导致实质的意思不自由,而消费者面对这些干扰时又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援助。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国家的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单方面取消交易的权利,比如英国、日本、美国的“冷静期”制度、德国的撤回权制度、法国的反悔权制度等等。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9年5月修改建议稿上报国家工商总局。这预示着我国实施了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有重大修订,消费者后悔权被写进了修改建议稿。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通常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经营者返还全部价金的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消费者后悔权的相关规定。鉴于当前消费领域欺诈行为、诱导购物行为的频繁发生,消费者深受其害,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值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际,文章从消费者后悔权的产生与发展历史入手,剖析该权利的特性,设置该权利的前提,论证增设该权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