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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违法性认识问题进行有效回应,司法实践中一贯秉持着“不知法者不免责”这一原则。但随着现代刑法中大量行政犯罪的出现,全球化以及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知法者不免责”这一铁律也逐渐受到了动摇。近年来以“赵春兰非法持有枪支案”、“郑州大学生掏鸟窝案”、“卢氏兰草案”为代表的“典型案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其判决结果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存在严重冲突。违法性认识理论司法实践化的失败一方面体现出对德日理论的引入“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不知法者不免责”这一原则的坚守。本文通过对违法性认识的比较法研究,梳理“不知法者不免责”这一原则的中外历史嬗变,对违法性认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比较了违法性认识这一要素在德国刑法体系与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不同,并立足于本国,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下探寻违法性认识的理论空间,并研究了违法性认识的本土化适用问题,即司法标准问题。本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违法性认识概说,主要介绍了“不知法者不免责”原则的崩溃,指出“不知法不免责”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已然不适用,并且显现出较大弊端,在其指导下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没有存在的空间,对违法性认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违法性认识存在理论研究概念混杂、司法适用欲拒还迎的问题。第二部分为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认识体系定位问题的考察,介绍了德国刑法中违法性认识理论的由来与体系变迁,梳理与评析了德国刑法中以故意说与责任说为主线的违法性认识的相关学说,并对德国刑法中有关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争议进行了分析,得出德国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发展历程及争议对我国违法性认识理论引入的三点启示。第三部分为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内违法性认识问题的体系定位,分析并考察了违法性认识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理论可能性,考察并改造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与罪过理论,通过对相关学说在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的可能性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坚持严格故意说。第四部分为违法性认识理论的本土适用,分析了违法性认识理论的司法适用难题,提出了违法性认识司法实践的基本方法,通过正向的判断标准与反向判断标准提出了确定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