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

来源 :广东商学院 | 被引量 : 5次 | 上传用户:fz59482594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以及程序利益保障的日趋完善,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一项贯彻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原则相继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得以确立,相关学理研究也有一定成果。该原则对于约束法官判决行为、彰显当事人处分权有着重大意义,有设立之正当性。然纵观我国实际,立法其实并未真正确立此原则,实践中同样亦存在不少违反此原则之判例,其足以表明我国其实并未设立此原则。学理上,关于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研究成果不少,但不少学者从概念定位上就缺乏严谨,不少学者还混淆了附带上诉制度与此原则之关系,认为两者不能共存,此外,反对设立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观点亦层出不穷,本文旨在通过澄清相关学理误区,正确定位该原则,并为我国设立此原则提供立法建议。本文首先通过语义分析法对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概念进行梳理,从大陆法系各国立法表现中抽象出该原则之概念,并结合现有学理成果进行研究,指出现有概念中“单方上诉”、“不得大于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等概念要素的缺陷,并论证了该原则之性质——约束法官判决行为的一项“预警”性原则。其次,本文通过澄清我国立法对于该原则之缺失,引出我国设立该原则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此部分着眼于我国实证并辅之以日本立法及学理的先进经验加以借鉴,期间澄清了若干学理上的误区,比如该原则破坏当事人攻防结构等。再次,从理论高度阐释该原则的立法机理,由宏观层面的程序利益保护到微观层面的处分原则之实现,方法论可谓创新之处,期间澄清了该原则与附带上诉制度的暧昧关系,为二者之共存打下理论基础。最后,立足我国国情,为我国建立该原则进行了设想,涉及该原则的立法路径、适用对象、于不同种类诉讼中之具体适用、相关制度之契合以及具体法条构想。本文贯彻从理论到制度,从实践中进行抽象的原则,全文分为以下几部分:前言:简介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研究现状。第一章:对“民事上诉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念进行合理定位,同时通过对比分析论证我国立法上是否存在该原则。第二章: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于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第三章: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第四章:提出在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的建议。结语:简要总结本文的研究不足以及展望。
其他文献
建立完备的大灾风险分散管理制度是农业保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已经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再保险层面建立了大灾风险分散方式。但是,当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偿付能力
“这种题型明明重点讲过、练过,学生为什么还是不会?”学校里经常听到这样的话。作为教师,我也常有同感。最近我们二年级进行了一个单元测试,其中一道操作题的答题情况,再次勾起了
自媒体作为重要的社交载体具有强大的意识形态功能,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与自媒体信息传播之间具有内在的共生性。自媒体为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提供了现实场域,意识形态话语权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