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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关系问题是国家战略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是所有现代宏观发展理论都不能绕过的问题。当前我国城乡发展失衡,城乡差距大,其根本的原因之一在于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制度所造成的。我国是个典型的二元结构国家,不仅存在经济二元,还存在社会二元,二元结构的制度生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新制度经济学里,制度是一种资源,任何一项制度安排或制度选择都是出于成本—效益的权衡,同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当制度不均衡状态出现时,制度变迁便有可能发生,即从成本—收益,需求—供给角度来解释制度变迁。林毅夫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群体,在响应应获利机会是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自下而上的变迁。由于制度安排不能获取专利,诱致性制度变迁可能会碰到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通过政府法令实施的自上而下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但是“国家干预可以补救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从二元结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看出,城乡一体化是基于打破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创新,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城乡一体化是目标,也是手段,要实现真正的城乡融合,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要把握:变迁主体的选择问题,诱致性主体还是强制性主体,因为不同的主体其耗费的成本是不同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利益格局被打破和利益主体协调的过程,对于在变迁中受损者利益应该补偿;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不仅要注重法规形式的问题,还应考虑市场机制作用;政府应注重制度环境的构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是新一轮的制度变迁。根据制度历时和共时关联得出,城乡统筹的制度变迁的路径是: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即要从打破城乡分割的制度全局出发,从当前最主要的矛盾户籍制度入手,通过其实现连锁反应,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化。在制度变迁的方式上应该是诱致性和强制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制度变迁的时机上应该准确把握临界点。城乡统筹的制度变迁应把握的原则:制度变迁应保证制度公正,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是典型的制度歧视,统筹城乡发展,应该把城乡制度变迁纳入同一个系统统筹,保证其制度的公正性。统筹城乡制度变迁应尊重民意,满足制度需求,提供制度供给;统筹城乡的制度变迁应采取一定的农村偏向政策,扶持发展农业,解决三农问题。在统筹城乡制度变迁中要把握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克服制度障碍,实现制度创新,构建制度体系,应以户籍改革为突破点,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流转等方面实现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