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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在法院传唤的情况下仍然已多种方式逃避出庭作证,或者即使受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因各种原因证言不完全真实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初步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以及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但与国外成熟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比仍需要继续完善。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和阐述,提出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立法现状是对民事证人的诸如人身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缺乏立法规定,也没有规定民事诉讼中证人经法院传唤拒不出庭作证该如何追究责任,司法现状为证人出庭作证仍存在保障不力、规定不明、措施不严的弊病,导致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一直处于偏低的状态。第二部分主要从证人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置、特殊证人权利的保护、对证人拒绝履行义务的处罚以及缺少规范的询问证人的程序制度等因素来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之处,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出庭作证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对证人无故拒绝出庭作证以及妨害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缺乏完善的惩处措施、缺少规范的证人询问程序制度等问题。第三部分从关于证人的含义及证人出庭作证观念、关于证人的作证资格、关于证人的拒绝作证权以及关于询问证人的模式四个方面通过对比国外的相关规定,提出应当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四部分从完善对证人资格的审查程序、完善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完善和构建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加强对全社会守法精神的培养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写作的主要论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虽然从证人必须出庭、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证人有获取经济补偿、证人出庭的申请等方面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仍然存在高度概括性和大量的空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偏低的事实。我们除了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之外,还应当多方努力,从思想观念等方面促使更多证人参与民事诉讼,构建文明的法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