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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机制。现代股份公司普遍存在控制权被扭曲甚至滥用的现象,加强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性保障有助于表决权功能的真正实现。发源于美国的股东表决权信托是保障股东表决权的有效制度,是将信托原理运用到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是美国法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巨大贡献。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股份上的表决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和利益,为特定目的而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表决权信托作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美国公司法和信托法实践上比较活跃的制度。目前我国的制定法中没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规定,鉴于表决权信托在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克服国有股一股独大且所有权虚置、经营机制不合理等现象,帮助上市公司重整等方面对我国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有必要引入这一制度。
首先,本文从表决权信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入手,围绕表决权信托“以控制权为中心”的本质,对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属性加以分析。股东表决权信托是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本质上是对公司控制权进行集中的一种方式。表决权信托制度在美国经历了从否定到争议再到肯定的命运,其具有信托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决权信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委托股东即受益所有人和表决权信托受托人;受托人独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信托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表决权信托具有期限性。
而后从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三方面分析了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表决权信托进行法理分析,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涉及到委托股东、受托人、其他股东、公司等多个主体。其中委托股东(受益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与受托人为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他股东、公司等为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最后,将表决权信托制度与其他类似制度相比较,结合我国国情,阐述我国引进表决权信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价值和弊端。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有利于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完善,规范广大股东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对于加强中小股东保护和国有企业改革有借鉴意义,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现实意义。我国应通过适当立法途径建立起相应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并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立法体例上进行本土化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