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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十三五”时期以来,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减少,人口结构出现转折性变化。劳动年龄人口减少源于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持续加重,在劳动力市场中则表现为超过退休年龄群体再就业的普及化。这也间接说明了在技术革命和后工业时代到来之时,标准型劳动关系立法正面临新用工形式的冲击和挑战,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合同立法必须回应这一社会客观形势的变化与需求。在我国,“退休再就业”本身是一个复合型概念。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问题是指在我国现有的退休制度背景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开始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群体,其持续或者再次从事社会生产劳动,此种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能否接受劳动立法的调整和保护。该问题的逻辑起点是源于我国目前施行的“强制”退休制度。“强制”退休制度的存在导致这一劳动者群体的劳动法律关系或自动终止,或不能成立。大量劳动关系在“强制”退休制度背景下无法得到我国劳动立法的有效确认和保护,立法规范对于劳动者退休后所建立的用工关系的认定路径缺乏统一、紧密的内在逻辑和标准。因此,探究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法律规制问题的思路就是一方面从立法逻辑源头——我国退休立法制度出发,对其进行法学诠释与论证,从学理层面剥离其“强制性”色彩;另一方面以我国劳动者主体理论为出发点,以经济从属性作为劳动法律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构建劳动者主体以及劳动法律关系认定的基本法学标准。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在以上两股逻辑链条的双重印证下,可以得出该种类型的用工关系属性应为劳动法律关系,应当接受劳动立法规范调节与保障的结论。基于上述行文脉络,论文首先对退休本身的权利义务属性进行反思,论证退休的权利本位属性,跳脱“强制”退休制度的逻辑闭环,佐证劳动权——退休权——社会保障权三者之间不存在对立矛盾关系,在学理层面做好理论铺垫;其次以经济从属性为依托,辅之以人格从属性,确立劳动者法律身份的基本认定原则;最后在不违背基本法理逻辑的前提下,对我国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法律制度改革提出阶段性构想——以建立弹性退休制度为基础,逐步构建相应的阶梯式养老保险待遇的激励机制。并综合考量各类社会性影响因素,对劳动者主体进行分层分类立法调整,实现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立法的内在逻辑协调,最终达至法律对社会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利益调整的相对平衡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