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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审查起诉阶段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关键阶段。因此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如何发挥作用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就是重中之重。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存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考察。研究检察官如何通过核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等诉讼活动保证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对于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高效运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全文共三万七千余字。第一部分研究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作用的途径。检察官肩负客观义务,这要求检察官应当发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的作用。实践中,法官、值班律师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力,也对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提出要求。检察官应当通过阅卷、必要时的补充侦查、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全面充分核实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检察讯问复核证据,确认被追诉人的认罪态度,确保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检察讯问确认被追诉人是否认罪认罚;通过督促律师勤勉履职,提出高质量意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并认真核实反馈,来保障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发挥实效,以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第二部分对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实证考察。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各地检察官的作用实现的程度有较大差别。首先,从检察官核实证据的情况来看,有的检察官阅卷不充分,对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审查不足。但也有试点单位在卷宗电子化方面积累了经验,提升了检察官的阅卷效率。其次,从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看,有的检察官对讯前告知以及正式讯问不重视,讯前告知内容不全面、讯前告知形式化、讯问内容单一重复、讯问过程形式化、检察讯问的功能被异化、检察讯问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到位。不过有的试点单位在讯前告知和远程视频讯问方面积累了经验。最后,从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来看,有的地方效果不理想,主要问题有值班律师自身素质较差、值班律师未能提出高质量意见、检察官主导作用发挥不足、检察官不重视律师意见。但是有的试点单位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在听取律师意见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第三部分研究如何保证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切实发挥作用。在核实证据方面,检察官应当转变工作理念、充分阅卷、必要时敢于补充侦查,应当构建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制度。在检察讯问方面,应当完善讯前告知程序,建立权利告知书制度、制定相应程序规则、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应当构建二阶段式检察讯问程序,将检察讯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检察讯问主要发挥审查起诉功能,第二阶段的检察讯问主要发挥认罪认罚确认功能。在听取律师意见方面,应当加强值班律师队伍建设、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保障律师提出高质量意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意见得到有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