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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就是对公司有控制能力的股东。控制股东自我交易是指公司控制股东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属于利益冲突交易中的一种。控制股东自我交易是忠实义务规制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控制股东自我交易中的公平交易义务为例来诠释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由于控制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各国都采取了适当的规制原则来调整和规范控制股东的自我交易,确保自我交易的公平性。近些年来,控制股东利用自我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投资者利益,引起了中国证券界以及法律界对控制股东自我关联交易规制问题的关注。本文从控制股东的判断标准入手,通过分析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继而具体到以控制股东自我交易中的公平交易义务来诠释控制股东忠实义务。通过层层深入的顺序演进,试图建立一套法律规制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制度体系。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控制股东的判断标准和发展趋势及由此给我国带来的启示,并对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判定的立法现状阐述了笔者的看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来源和主要内容。阐述了以美国法为代表的“受托义务”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诚信义务”,列举了我国学者对控制股东承担忠实义务的法理基础的主要观点,证成了控制股东的忠实义务。第三部分,以控制股东自我交易中的公平交易义务为例来诠释控制股东忠实义务。首先,分析了在自我交易中,对控制股东科以公平交易义务的必要性;其次,着重介绍特拉华州的相关立法和判例。再次,通过数据说明了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的态势,并由此带来的自我交易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最后,笔者简单介绍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现有的相关规定。有鉴于此,笔者针对普遍存在的控制股东自我交易提出了八条规制建议,力图构建一套完善的公平交易义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