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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随着交易模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逐渐显现出来。将以合同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合理分配给各方当事人是买卖合同法的重要议题,公平是风险分配的基本理念。在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上,风险负担规则是履行不能制度之特则,与合同解除共同作用于合同风险的分配。我国《合同法》中并无关于履行不能制度的一般规定,笔者试图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厘清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适用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及其与履行障碍制度的适用关系,明晰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我国理论界素有风险负担模式之争,“债务人主义”、“债权人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交付主义”、“所有权主义”,众说纷坛。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取了解释论的视角,以《合同法》第142条为起点,回归到法条本身,首先明确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中的风险规则仅调整价金风险,各国大多采取债务人主义或所有权主义的一般原则对买卖合同中的价金风险进行规制,然后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分析了我国现行规则,并对风险负担规则的体系辐射效力进行了探讨,最后借助案例分析的方法讨论了交付主义规则在特种买卖合同中的具体适用。对于我国现行规则中尚存争议和立法空白的问题,笔者分析借鉴了当今世界主要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解决模式。笔者认为,我国价金风险负担采取的是债务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的特殊规则。文章主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提出问题,说明选题意义。笔者明确本文的探讨范围限于买卖合同中的价金风险,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审判实践中对风险负担规则的错误适用问题,表明该问题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厘清各风险负担模式之间的关系,提炼出风险负担之一般原则包括两种:债务人主义和所有权主义。我国立法对此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前者与现行法律体系更为兼容。第三章,债务人主义一般原则下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则。阐明《合同法》142条的内涵,进行要件分析,进行交付主义的合理性分析。第四章,风险负担规则在存在履行障碍时如何适用。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角度阐释风险规则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第五章,交付主义规则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分析现行立法对标的物涉及运输时及路货买卖中交付主义如何适用的规定,并从特种买卖合同的性质出发探讨交付主义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