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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传统功罪思想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已有论述,从“八辟”到“八议”,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到“刑下大夫,礼上庶人”,从“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到“功罪均衡相当”,功与罪的适用经历了从不公平到相对公平的渐进过程。这一过程同时也是从思想原则转换为司法制度,从不成文法转换为成文法的过程;也是适用主体由大夫阶层以上向庶民阶层转变延伸的过程;更是由或轻或重的极端性到均衡相当的中庸化过程。而造成这种法律的适用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适应儒法融合、宗法等级体系、皇权政治等需要。从“将功抵罪”、“功不抵罪”、“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功罪均衡相当”等功与罪的具体传统法律适用四个方面看,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伦理性、矜恤性、均衡中庸的基本特性。这与现代刑法“立功”制度显然不是同一概念意义,现代刑法“立功”制度应当借鉴传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