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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交易中,由于控制公司掌握着从属公司的股权或者与从属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等其他联系,因此控制公司享有对于从属公司的天然控制力,如果不加以监督,控制公司往往可以轻易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得从属公司的债权,在破坏从属公司人格独立。而对于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来说,这种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得的债权影响到了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受偿。对于如何在关联交易中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应对。其中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便是由美国判例法所创造的“深石原则”。根据“深石原则”的适用,如果控制公司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取了从属公司的债权,且该债权在日后的破产清偿中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此部分债权将被居次受偿,即待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之后。以此真正实现破产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虽然进行过尝试,但是我国尚未将“深石原则”真正引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在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和严重的今天,将“深石原则”引入我国法律体系是否必要,如果必要“深石原则”在我国的制度构建如何进行,是笔者研究的主要问题。围绕上述两个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实践角度出发,结合“深石原则”产生之初的案例,介绍了“深石原则”在美国法上的起源以及发展过程。概括了“深石原则”的内涵。第二部分,从理论角度出发,论述了“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该部分从实质公平理念、诚实守信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结合当前中国的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论述了我国引进“深石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四部分,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引入“深石原则”进行立法探讨,主要从法理基础、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上的构建进行阐述。